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已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