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三条已修改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