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 监事会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