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