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