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