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