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