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