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