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