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