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