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