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章 保护第五十五条已修改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