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章 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