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章 利用第四十条已修改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