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