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章 规划第二十条已修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