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已修改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