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五条已修改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