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一条已修改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