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