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六条有效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