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