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