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五条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