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一条有效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