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