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