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条有效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