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