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章 农业生产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