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七十一条有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