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有效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