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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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