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有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