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有效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