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