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