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