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