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