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