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十八条有效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