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十四条有效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