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