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一节 调查第八十一条已修改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