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