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