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